(2017)豫042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长德与董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德,董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548号原告李长德,男,1958年7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董亚丽,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德诉被告董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李长德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