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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长德与董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德,董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548号原告李长德,男,1958年7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董亚丽,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德诉被告董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李长德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