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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吉雅、苏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雅,苏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752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大街天润蓝翔花园7号楼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雪峰,总经理。被告:吉雅,男,1994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苏德,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雅、苏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二被告已给付租车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雨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敖敦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特日格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