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9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勇、胡则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勇,胡则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9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籍贯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胡则权,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勇、胡则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志勇、胡则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李志勇、胡则权在银行的存款情况,银行无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待被执行人李志勇、胡则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