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钰与被告许原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钰,许原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3600号 原告:杨德钰,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32。 被告:许原在,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安,公民身份号码35×××××38。 原告杨德钰与被告许原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立案,原告杨德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德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钰负担。 代理审判员 舒 旋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