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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7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明未诉赵辰源、赵丽萍、赵金明、易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未,赵辰源,赵丽萍,赵金明,易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271号原告:唐明未,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被告:赵辰源,男,佤族,1988年5月27日生。被告:赵丽萍,女,佤族,1966年3月1日生。被告:赵金明,男,佤族,1962年6月20日生。被告:易彪,男,佤族,1990年9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未与被告赵辰源、赵丽萍、赵金明、易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明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未以被告赵辰源、赵丽萍、赵金明已经支付其借款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原告唐明未承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