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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旺与嘎拉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旺,嘎拉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252号原告:孙旺,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嘎拉仓,男,55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旺与被告嘎拉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旺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额尓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