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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战胜、叶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战胜,叶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71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战胜。被申请人:叶玉华。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刘战胜、叶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银行担保函作为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战胜、叶玉华名下房屋在77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战胜、叶玉华名下房屋予以查封。上述保全财产保全限额为77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