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中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469号原告:重庆中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号建材大厦1幢5-26。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28号1627室。法定代表人宋云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中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中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重庆中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