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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久太与冯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太,冯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045号原告王久太,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冉前,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强,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重庆希尔顿酒店写字楼612室、60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426907。法定代表人阳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太诉被告冯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久太于2017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久太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由王久太负担。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立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