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晶与湖北长江区域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湖北长江区域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882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张晶,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江区域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岛路7号4楼。法定代表人:杨志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章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吕仁伦。第三人: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江汉路36号。法定代表人:甘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晶与被告湖北长江区域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晶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晶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张晶负担。审判长 代 娟审判员 吴伶俐审判员 任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一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