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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恢14号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51年3月23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杜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