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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多吉次旦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多吉次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28号罪犯多吉次旦,男,1986年7月3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城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于2015年5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功审批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还款计划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多吉次旦准予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瓦次仁审判员 尼玛央宗审判员 德吉梅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