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365朱岗与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岗,邹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365号原告:朱岗,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洁,女,199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碗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岗诉被告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朱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岗撤回对被告邹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岗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