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3915封齐民与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齐民,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封齐民,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封齐民,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封齐民,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915号原告:封齐民,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原告封齐民与被告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封齐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封齐民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