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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3915封齐民与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齐民,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封齐民,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封齐民,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封齐民,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915号原告:封齐民,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原告封齐民与被告张家港市鼎立铸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封齐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封齐民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