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庆光与傅西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光,傅西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6号原告:李庆光,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西景,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庆广与被告傅西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光与被告傅西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傅西景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光撤回对被告傅西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庆光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审 判 员 张克俭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