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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洪传青、李倩倩等与亳州市成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传青,李倩倩,亳州市成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颜井春,张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755号原告:洪传青,男,1976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倩倩,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告:亳州市成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被告:颜井春,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东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传青、李倩倩诉被告亳州市成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颜井春、张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传青、李倩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传青、李倩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传青、李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传青、李倩倩承担。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