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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清传、陈玉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清传,陈玉信,黄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211号之一申请人;赖清传(身份证号码35262419660205371X),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营,住上杭县南阳镇汀杭路1号。被执行人:陈玉信(身份证号码352624196004263717),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锦立(身份证号码352624196810133757),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2016年11月25日执行申请人赖清传与被执行人陈玉信、黄锦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60000元,查明:2016年11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陈玉信有车辆登记闽F×××××,于2017年3月3日查封。查询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2017年5月8号冻结黄锦立工资账户及扣划工资,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清传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玉信、黄锦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