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堂利、彭堂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堂利,彭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彭堂利,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彭堂胜,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农民,住武汉市汉南区。原告彭堂利与被告彭堂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堂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彭堂利与被执行人彭堂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彭堂利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堂利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3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跃进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