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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志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80号被执行人黄志民,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志民罚金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6刑终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志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黄志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志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志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志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祖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