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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聪顺与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聪顺,庄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085号原告:林聪顺,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峰,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林聪顺与被告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林聪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聪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林聪顺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玲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