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2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守霞、王宝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霞,王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2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守霞,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王宝华,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胡阳镇北尹村四组65号。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5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宝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守霞劳动报酬款22449元及利息:诉讼费180元由被执行人王宝华负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霞与被执行人王宝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依规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2017年12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王宝华的驻地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了解到其下落不明,本院于同日向其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宝华未履行相应义务。2018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宝华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除有零星存款外,被执行人王宝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2日、4月23日,通过对市场管理、房产、不动产等登记机关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宝华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其名下有费县芃森板材厂一处,经查,因被执行人王宝华诉讼案件较多,厂房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侯查封。2018年2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代表人杨庆海等人时称,均不知道被执行人王宝华的下落,并称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同年2月26日,和被执行人王宝华所在村书记王宝祥进行座谈,了解到被执行人王宝华已离异,有三个孩子,两个孩子在外上学,一个孩子随其前妻生活,因欠债较多现下落不明。同年5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邵泽刚时称不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2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宝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王宝华下落不明,财产已被其他诉讼案件查封且未处置,申请执行人王守霞的债权未得到受偿。综上所述,无论是网络查控还是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被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瑞山审判员 张文尧审判员 高振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