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5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艳强与白红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强,白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539号原告白艳强,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红霞,女,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白艳强诉被告白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艳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艳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