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邱美惠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美惠,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11民初719号原告:邱美惠,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双阳小区。被告:刘丹,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宝潞花园小区。原告邱美惠诉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美惠诉称,2017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没钱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3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刘丹辩称,欠款属实,金额没有异议,但暂时无力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邱美惠与被告刘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被告刘丹从原告邱美惠处借款后,于2017年2月13日,向原告邱美惠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甲方:邱美惠;乙方:刘丹;兹因乙方近来手头不便,而向甲方借款,乙方共向甲方借人民币123000元”等内容。该借条由被告刘丹签字、按捺确认。借款发生后,上述欠条中所载明的借款,被告刘丹未依约向原告邱美惠偿还。另查,原告邱美惠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邱美惠与被告刘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邱美惠要求被告刘丹偿还借款12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可自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丹给付原告邱美惠借款123000元;二、被告刘丹自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刘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