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洲源车辆配件厂、潘小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洲源车辆配件厂,潘小千,王华平,董丽平,新北区孟河王平冲压件加工厂,孙道清,秦小平,常州市爱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1229-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阿里山路1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57665067-1。法定代表人江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洲源车辆配件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卫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869087-6。负责人潘小千,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潘小千,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王华平,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董丽平,女,1975年9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新北区孟河王平冲压件加工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董家村委新村203号,组织机构代码L5754437-8。被执行人王华平,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孙道清,男,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秦小平,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常州市爱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环镇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1858991-8。法定代表人孙道清,该公司总经理。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洲源车辆配件厂、潘小千、王华平、董丽平、新北区孟河王平冲压件加工厂、孙道清、秦小平、常州市爱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商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常州市爱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2000元及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潘小千、王华平、董丽平、新北区孟河王平冲压件加工厂、孙道清、秦小平、常州市洲源车辆配件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72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洲源车辆配件厂、新北区孟河王平冲压件加工厂现停止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王华平、潘小千、董丽平、孙道清、秦小平经调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社保和公积金可供提取,王华平名下牌号为苏D×××××和秦小平名下牌号为苏D×××××本院已经查封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常州市爱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现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新北区孟河镇小河环镇北路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建筑物被本院轮候查封,现正由其他案件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孟商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