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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长吉诉赵忠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吉,赵忠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329号原告:李长吉,男,1974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代理人:谢成照,男,生于1957年12月,农民,住湟中县。被告:赵忠昌,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湟中县。原告李长吉与被告赵忠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长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吉负担。审判员  马生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