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000号原告:曹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被告:陈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罗梦倩,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曹某常年居住于杭州市江干区同方国际大厦内,陈某一直居住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梦琴湾佳苑小区内。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被告均离开户籍所在地多年,且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现户籍所在地虽为浙江省仙居县,但被告陈某提供的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两份居住证证实被告离开住所地至××已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据此应认定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被告陈某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京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