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彭礼波与严本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礼波,严本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33号原告:彭礼波,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严本源,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彭礼波诉被告严本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礼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礼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礼波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