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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显与吕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吕伯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479号原告:周显,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吕伯杨,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周显诉被告吕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显撤诉。案件受理费23240元,减半收取11620元,由原告周显负担。审 判 员 赵大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汤冰晨书 记 员 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