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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赫凤阳、李攀等与张晨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凤阳,李攀,张晨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270号原告赫凤阳,男,汉族,太康县杨庙乡柳庄行政村程庄。原告李攀,女,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张晨晨,男,汉族,1991年11月27日生,住太康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白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周口市××路中段桥南房产局十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赫凤阳、李攀与被告张晨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对张晨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凤阳、李攀对被告张晨晨撤诉。审判员  李天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