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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庆海与关满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海,关满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44号原告:张庆海,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被告:关满达,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海与被告关满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海负担。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萌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