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陆禹嘉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陆禹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陆禹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陆禹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陆禹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被执行人陆禹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1137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