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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达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达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8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达明,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辩护人陈佳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达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曼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达明及其辩护人陈佳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孙达明至本市闵行区浦航路XXX号吉乐买超市门口处,趁被害人冯某某不注意,窃得冯放置于自行车龙头上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金色护身符1个、家乐福超市会员卡l张。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孙达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失窃的拎包1个、金色护身符1个、家乐福超市会员卡l张及现金人民币5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到案后,被告人孙达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扣押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达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达明曾因盗窃被判刑,现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达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孙系临时起意,案值小,有退赃意愿等为由,请求对孙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达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孙达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继续追缴被告人的其余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