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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石禄生与何启高、饶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禄生,何启高,饶凤秀,饶富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028号原告:石禄生,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何启高,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饶凤秀,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饶富培,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石禄生与被告何启高、饶凤秀、饶富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石禄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禄生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禄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石禄生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