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20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鼎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顺得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鼎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顺得乐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20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鼎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289号孵化楼7层06、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125200-0。法定代表人:韩云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顺得乐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北里***号***室。法定代表人:余雪莲,经理。担保人:余雪莲,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李家坊*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82********。担保人:黄进明,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一都镇仙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1********。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顺得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3235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余雪莲名下银行存款10403.42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余雪莲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黄进明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闽D×××××号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