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淑萍与田爱芳、王田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萍,田爱芳,王田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786号原告:张淑萍,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被告:田爱芳,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被告:王田田,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张淑萍与田爱芳、王田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淑萍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淑萍负担。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缑佳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