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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淑萍与田爱芳、王田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萍,田爱芳,王田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786号原告:张淑萍,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被告:田爱芳,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被告:王田田,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张淑萍与田爱芳、王田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淑萍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淑萍负担。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缑佳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