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取比石干与袁德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取比石干,袁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取比石干,男,彝族,1982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被执行人:袁德荣,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原告取比石干诉被告袁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受理了取比石干申请执行袁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袁德荣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无住房产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