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智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涛,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涛。被执行人李兰。王智涛申请李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兰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陈明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