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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抗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奕璇、南昌君嘉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奕璇,南昌君嘉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抗14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奕璇,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南昌君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72号。申诉人王奕璇与被申诉人南昌君嘉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赣检民(行)监[2016]3600000010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玲审 判 员  姚 姝代理审判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巍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