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崔奉学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崔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2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姜丰,集安市国土资源局职员。被申请人崔奉学,男,1967年2月2日生,朝鲜族,农民,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查明:申请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崔奉学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4年8月、9月占用集安市榆林镇榆林村市场四侧耕地(旱田232.13平方米)、河流水面(4026.04平方米)建沙场;占用四道岭林地2921.46平方米堆放砂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集国土决字(2016)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限期清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堆放的砂土,并处罚22700元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于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未提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处缴纳罚款22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十日内履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的内容。逾期,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经审查,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集国土决字(2016)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即限期清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堆放的砂土,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政男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潘桂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