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伦昭与梁骥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325执527号被执行人梁骥,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何伦昭与被执行人梁骥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偿还原告担保借款5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款清息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7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