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勇盗窃、抢劫、破坏电力设施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43号罪犯李勇,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犯盗窃、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未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宣判后,2010年7月14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4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勇于2004年12月17日至2005年3月20日其间,伙同他人在修武县多次盗窃、抢劫他人财物、破坏电力设备,李勇参与盗窃10次,盗窃财物总价值24216.03元,抢劫1次,价值733元,破坏电力设备1次,价值2701元。该犯系数罪、多次犯罪。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