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甘州区西大街212号。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被执行人:赵铎,男,汉族。宋治红,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一社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赵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10299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10299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