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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曲云鹏、朱海鹏、辛琳、林东、通化市古泉溪茶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曲云鹏,朱海鹏,辛琳,林东,通化市古泉溪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被执行人:曲云鹏、朱海鹏、辛琳、林东、通化市古泉溪茶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曲云鹏、朱海鹏、辛琳、林东、通化市古泉溪茶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变卖被执行人曲云鹏所有的丘地号为195-935/124-361/1-6,建筑面积为925.45平方米的房屋。经查明,被执行人曲云鹏、朱海鹏、辛琳、林东、通化市古泉溪茶叶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执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振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