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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51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经济开发区东区B片(车间2)2楼201房。法定代表人陈瑞恭,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潮光,广东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安北路126号建设培训楼。法定代表人黄文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森,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3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越彬审 判 员  佘淡英代理审判员  余华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