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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永国与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国,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76号原告:徐永国,女。被告:崔跃平,男。被告: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跃平原告徐永国与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原告徐永国对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永国对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诉讼费68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徐永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