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永国与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国,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76号原告:徐永国,女。被告:崔跃平,男。被告: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跃平原告徐永国与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原告徐永国对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永国对被告崔跃平、咸阳众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诉讼费68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徐永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