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倪珊与满都拉扎布、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珊,满都拉扎布,张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倪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满都拉扎布,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建忠,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倪珊与满都拉扎布、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