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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8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阳春市,现住阳春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7日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栋、书记员陈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起,被告人邓某某为非法获利,开始在其位于阳春市圭岗镇经营的米铺收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因参赌人员增多,被告人邓某某遂安排其妻子赖燕珍(已判刑)在其位于阳春市春城河亭塘3巷13号的住处帮忙收“六合彩”投注。被告人邓某某收受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后全数上报给其上线“高佬强”(另案处理)并从中抽取总投注金额的5%作为报酬。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赖某2珍帮助被告人邓某某收受参赌人员赖某1、肖某、邓某等人“六合彩”投注不少于41900元,其中收赖某1投注约23400元,收肖某投注约18000元,收邓某投注约500元。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邓某某收受参赌人黄某1、邱某、吴某、赵某、余某等人“六合彩”投注不少于45100元,其中收黄某1等人投注6500元,收邱某等人投注7500元,收吴某投注3000元,收赵某投注28000元,收余某投注100元。综上所述,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自己及通过赖某2珍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不少于87000元,获利不少于4350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出其非法获利4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赖某1、肖某、邓某、黄某1、赵某、余某、吴某、邱某、曾某、张某的证言,同案人赖某2珍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六合彩单据,登记六合彩投注的笔记本,现场方位图,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收受“六合彩”非法投注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是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出其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邓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舒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