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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7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顺与被告李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顺,李东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7民初1394号原告:赵国顺,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退休工人,住该市八所镇。被告:李东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司机,住该市八所镇。原告赵国顺与被告李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国顺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原告赵国顺已预交),由原告赵国顺负担。审判员 李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萍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