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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永举与陈方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举,陈方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581号原告沈永举,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依安县。被告陈方民,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举与被告陈方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永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永举承担。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