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永举与陈方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举,陈方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581号原告沈永举,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依安县。被告陈方民,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举与被告陈方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永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永举承担。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