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70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其有关证据需要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有关证据需要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威 来源:百度“”